图为天津爆炸事故现场 新华社发
名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2015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15年12月16日
内容撷要
为解决惩治安全生产犯罪司法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共17条,针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明确相关犯罪主体范围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主体,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以实现对安全生产犯罪惩治的全覆盖。此前,刑法及司法解释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一直没有纳入犯罪的主体范围。《解释》明确将这些对象纳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主体范围,同时将“隐名持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一并纳入犯罪主体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为解决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多个罪名定罪量刑标准难以把握的问题,《解释》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在量刑方面,《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针对少数案件中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针对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而实践中对“强令”内涵理解不一致的情况,《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此外,《解释》规定,对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遏制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故意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犯罪行为,必将起到有效的刑罚震慑作用。
三、进一步明确了对安全生产事故中公职人员犯罪的惩处
根据《解释》,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犯罪、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将被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既有利于严惩隐藏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又织密了刑罚之网。
四、对如何适用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作出规定
为充分发挥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禁止令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职业禁止措施的积极作用,预防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重操旧业,引发新的安全事故,《解释》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法治意义
安全生产,关涉社会安定。陕西咸阳“5·15”道路交通事故、河南平顶山“5·25”火灾、天津港“8·12”火灾爆炸……2015年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的各类犯罪,是司法机关职责所系。《解释》的出台,可以为各级司法机关坚持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则,依法不枉不纵,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的各类犯罪提供司法依据,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筑起坚不可摧的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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