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发
名称:居住证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15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16年1月1日
内容撷要
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15年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共23条,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一方面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明确获得居住证条件
《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的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身份证,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除明确居住证办理条件外,《条例》还对办理单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作出规定。
二、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七项便利。
三、与户籍制度相衔接,因地制宜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条例》在居住证和落户之间建立了衔接通道,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条例》针对特大和超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以及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作出了实事求是、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条例》明确: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居住证持有人只要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就可以落户。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此外,《条例》对违法获取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法治意义
居住证制度关乎亿万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它的确立和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其一,从“暂住”到“居住”,名称上的一字之差反映了城市管理的巨大变革,标志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也标志着实行了30年的暂住证制度彻底告别历史。其二,表明户籍制度改革有了重大举措,以法治方式完善居住证管理,有利于保障持证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扩大内需。其三,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附着于户籍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只是“标”,而对其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改革才是“本”,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落实城乡公民应享有的其他服务和便利,实现城乡居民的平等待遇,才能实现公民身份和权利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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