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2016年>>201601>>2015中国法治蓝皮书>>法律篇>>条目

修改后广告法:回应群众呼声加强监督管理

时间:2016-01-27 16:45: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据《北京青年报》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5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15年9月1日  

  内容撷要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修改后的广告法)。这是自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首次进行修订,从修改前的49条改为75条,亮点颇多。修改后的广告法全面规范广告行为,给各类广告行为戴上了“紧箍”。 

  一、扩大规制对象 

  修改前的广告法对广告准则规定得比较原则,规范的面比较窄,修改后的广告法丰富了广告准则的具体内容,增加了与人民群众的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内容。比如,进一步完善了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比如,对药品广告,修改后的广告法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上述范围以外的处方药,也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广告。同时,为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该法严控烟草广告发布,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明确禁止利用其他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修改后的广告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作了不少规定,如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  

  三、严惩虚假广告 

  修改后的广告法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对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该法规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最高可以罚到200万元。该法还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停止发布广告等处罚。在违法处罚机制方面,还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四、规范代言行为 

  修改后的广告法明确规定,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如果广告被认定为虚假,而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其为虚假,就要承担连带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特别规定,代言人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作推荐、证明。 

  五、强大监管力度 

  修改后的广告法加大了对广告的监督力度:一是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二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强调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不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此外,该法将发布公益广告明确规定为大众媒介的一项法定义务。 

  法治意义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引导消费、扩大内需具有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广告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1994年10月27日公布的广告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广告法进行修订,是新形势下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的迫切需要。修改后的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以及广告监管的执法力度,既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也为构建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责任编辑:zywliufan]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