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2016年>>201601>>2015中国法治蓝皮书>>法律篇>>条目

刑法修正案(九):与时俱进解决实践难题

时间:2016-01-27 16:45: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据《南国早报》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5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15年11月1日 

  内容撷要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共有52个条款,对刑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完善刑罚结构 

  刑法修正案九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同时,完善预防性措施,增加“从业禁止”规定;完善罚金刑减免、变更规定;完善数罪并罚时不同刑种并罚的规定,对部分罪名增设单位犯罪等。   

  二、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增加财产刑 

  为进一步维护公共安全,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补充: 

  一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增加财产刑。 

  二是增设新的涉恐犯罪类型,如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等。 

  三是对罪名的罪状予以完善,如,修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规定对于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修改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罪状,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该条犯罪。 

  三、删去贪污贿赂犯罪具体数额规定,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者可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惩处腐败犯罪力度,作出很多重要修改: 

  一是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数额规定,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具体的数额标准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 

  二是增加“终身监禁”措施,即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是加大对行贿罪的惩处力度,主要表现为:对各类行贿犯罪普遍增设了罚金刑;对主动交待行贿犯罪的,限制从宽处罚幅度,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新增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构成犯罪。 

  四、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回应公众关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对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 

  二是修改绑架罪的规定,将绑架中的“撕票”从结果犯改为行为犯,提升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的量刑。 

  三是修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五是增加关于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的犯罪规定,虐待罪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无法告诉的,不再适用“告诉才处理”,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将受到重罚。 

  六是对抢夺罪进行修改,多次抢夺公私财物,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构成犯罪,等等。  

  五、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为维护社会诚信,刑法修正案九将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有: 

  一是修改了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将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是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是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供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六、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 

  一是完善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行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是增加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犯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三是修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犯罪。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七、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为犯罪。 

  二是完善了关于侮辱、诽谤犯罪的规定,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是对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并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增加网络服务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的,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等等。 

  除了上述七个方面,刑法修正案九还完善了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罪名。 

  法治意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刑法尤为重要。刑法作为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的基本法律之一,必然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适时加以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难题,与时俱进地增加了一些新罪名,调整了一些罪名的刑罚,使刑法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更精准地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

[责任编辑:zywliufan]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