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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家暴不再是“家务事”

时间:2016-01-27 16:51: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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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5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16年3月1日 

  内容撷要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反家暴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家暴”范畴 

  反家暴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依据该法,家暴的范畴不仅包括针对身体的的暴力,也包括针对精神方面实施的经常性的谩骂、恐吓行为。 

  反家暴法强调,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同时,其附则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依照该条款,恋爱同居、离婚后同居等同居期间实施的暴力,也适用于反家暴法。 

  二、多项制度规制家暴行为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反家暴法构建了多项制度对家庭弱势成员予以保护。 

  强制报告制度。该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告诫书制度。该法明确,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等可以代为申请。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社会应对家暴行为进行积极干预 

  反家暴法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并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 

  反家暴法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当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在救助措施方面,该法规定,县级或设区的市级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地减免诉讼费用。 

  法治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元,拒绝暴力,从最小的单元做起;构建文明社会,从最细微之处入手。历经了20余年的酝酿,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诞生。反家庭暴力法构建多项制度,以法律形式保护家庭成员,春风化雨般地呵护家庭弱势成员的人身安全。可以说,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是社会变迁、文明发展的见证史。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法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稳定将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zywliu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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