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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16-01-27 16:51: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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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沈阳晚报》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5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15年10月1日 

  内容撷要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法条从原来104条增加50条变成154条,在完善监管和惩罚机制等方面作了较大改动,强化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被称为“史上最严”。  

  一、完善监管体制,确保最严监管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监管作出了更为严密的制度设计,以确保全程、无缝监管,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首先,针对不同部门多头管理、执法不力等问题作了修改。原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修改后,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其次,强化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工作,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依照该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制度。第三,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第四,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扩大食品召回范围,等等。 

  二、强化责任,完善惩罚机制 

  该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作了较大修改。一是完善行刑衔接机制,防止“以罚代刑”。根据该法规定,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首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完善行政处罚方式、手段。对一些违法行为大幅增加罚款额度,并增设了行政拘留处罚措施。比如,对于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三是完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规定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已实行的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二者选其一)。同时,强化民事连带责任等。  

  三、针对薄弱环节,新增多项特殊规定 

  该法针对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查找薄弱环节,新增加了多项特殊规定。一是针对农药使用问题,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二是针对婴幼儿食品问题,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不得以分装的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三是针对转基因食品,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显著标示。四是对于网络食品销售监管问题,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五是对保健食品管理新增多项规定,如改变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双轨制,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保健食品需要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等。 

  法治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涉及面广,既有制度上的高屋建瓴,又有薄弱环节的精细规定。在管理体制上,用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在制度设计上,以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为重点,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更加严格地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在立法思路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必将有力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zywliu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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