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
名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5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16年1月1日
内容撷要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共5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了多项修改,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我国将告别一孩时代,迎来“全面二孩”政策。
一、“全面二孩”政策入法,明确可申请再生育
2002年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称原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依据该法,自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都符合法律规定。在实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时,该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依据相关解释,再生育情形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各地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将就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民可获延长生育假等优待
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同时为鼓励生育,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三、明确公民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原法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四、失独公民有权获得扶助
是否保留失独公民获得扶助的规定曾引起争议。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法治意义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002年,我国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近年来,我国人口结构已呈现高龄少子特征。适龄人口生育意愿明显降低,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同时,人口老龄化态势明显,老年人口比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劳动年龄人口开始绝对减少。这些都对我国人口均衡发展和人口安全提出挑战。适时修改“一孩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满足现实需要的必要举措,也是顺应趋势、顺应民意之举,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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