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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第一案”撤诉:消保委与铁路局达成谅解

时间:2016-01-28 08:17: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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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事件回放 

  2015年11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此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予以准许。据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浙江消保委因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5)沪铁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浙江消保委以相关讼争事项已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2014年12月30日,浙江消保委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其“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新消法实施后,由消保组织提起的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并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支持,因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而备受关注。 

  2015年1月30日,浙江消保委表示,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的公益诉讼,已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书上写道,起诉人对铁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故该起诉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此后,浙江消保委因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裁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事件影响 

  2015年以来,浙江省消保委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均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但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强迫消费者补票。 

  浙江省消保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明确了消协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 

  中消协表示,新消法实施以来,中消协与全国有关依法授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消协组织,探索运用公益诉讼这一维权方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消保委此次公益诉讼为消协组织开展公益诉讼作出了有益探索。下一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将继续强化履行消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坚定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方观点 

  中消协新闻发言人:中消协支持浙江消保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中消协和各地消协将继续强化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责,积极收集相关案例,研究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相关程序。 

  ——2015年1月10日《新京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该案是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2015年1月21日《法治周末》

[责任编辑:zywliu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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