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发布会现场。中国法院网发
事件回放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共35个条文,主要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等四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解释》的同时,还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民政部门查询或核实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发现社会组织存在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情形的,还应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民政部门应及时反馈或通报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告知案件受理情况以及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处理结果或提出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交。人民法院还可以商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或对修复结果进行审查,等等。
事件影响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生效,首次设置环境公益诉讼有关条款,但环保组织依然面临“有法难依”的局面。当年,没有一个法院受理了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从2014年12月开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过程中的僵局被打破,一些环境公益诉讼被受理。2015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最高法随后出台司法解释。业内专家乐观预计,将会有更多组织加入到公益诉讼的队伍中。
各方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环境公益组织知道如何起诉,法院也能够依据《解释》办理这类案件。
——2015年1月14日《公益时报》
中央党校政法部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多存在地方保护或者地方干预的情形,最高法应多对案件进行指定管辖,甚至跨省管辖,避免地方干预案件审理,确保案件能够实现公正的审理效果。
——2015年1月7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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