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新华社发
事件回放
2015年8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从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方面提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该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院庭长应当履行的职责,重点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实现院庭长由过去审批案件向现在办理案件的转变;二是实现院庭长从办公室回到审判席的转变;三是实现各种审判组织、各类审判人员从过去权责不清到现在职责明确的转变;四是实现从过去片面强调审判责任到现在责任与保障并重的转变,真正实现权责利的统一。
201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从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人员职责权限、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以及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其中,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从五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完善了检察长职责。主要明确了检察长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和行政管理职能。二是原则规定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同时,要求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三是界定了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作为办案组负责人还负责办案组承办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四是改革业务部门负责人职责权限,明确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作为检察官在司法一线办案,同时,规范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五是明确了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办理案件的职责。
事件影响
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放权”让办案法官和检察官成为了办案主体。根据改革要求,法官和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这意味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每位法官和检察官都是处于主导地位,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掌握案件办理的节奏和进程,实现办案与定案不分离,有利于调动法官和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推动司法职业化发展。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监督”更让办案法官和检察官成为了责任主体。根据中央要求,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这意味着把司法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2015年12月3日,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司改办副主任姜伟通报司法改革相关情况时表示,落实司法责任制,检法两家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司法公信力稳步提升。
各方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完善司法责任制既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又是建设法治国家、遵循权责相统一原则的必然体现。
——2015年10月12日网易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推进检察改革很重要的一个前提,就是要把检察机关自身特点和检察规律弄清楚,检察机关职权的多样性、检察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检察院内部上下级的领导关系等诸多个性特点,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有别于法院改革,走符合自身特点的改革路径。
——2015年7月12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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