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百度图片
事件回放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当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主席特赦令指出,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中央政法委和中央政法各单位立即行动,对依法做好特赦工作作出部署。中央政法委召开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党委政法委、政法各单位负责人会议,专题部署依法做好特赦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和国家主席特赦令,准确把握特赦的总体考虑和适用条件,坚持严格范围、审慎稳妥、依法进行,切实做到不能错放一人,也不能漏赦一人,确保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明确特赦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各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尽早部署实施特赦决定的各项工作,确保依法、有序、高效完成特赦任务。
为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和国家主席特赦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实施办法,对依法做好特赦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这次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而发起的特赦,国内外评价积极,中国大国形象与国家气度充分彰显。
事件影响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方观点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作为一项福佑社会特定群体、彰显国家德政的刑事政策,此次所实行的特赦,不仅遵从了依法治国的现代法治理念,也沿袭了我国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突出了以德治国的仁政思想,集中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转型期,施行特赦也是向社会昭示与民更始,勾勒更为美好的未来。
——2015年8月30日《检察日报》
新闻评论员郭俊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对一定范围内的刑事罪犯进行特赦,有利于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坚信,这次特赦虽然只有四类服刑罪犯,但却具有辐射全社会的感化、召唤的效应。这一重大举措将使广大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德政与智慧,从而更加爱党爱国,紧紧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5年8月31日《人民日报》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