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将该《方案》印发实施。《方案》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人民监督员制度自此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方案》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方案》提出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明确人民监督员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等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
之后,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选任的北京市113名新任人民监督员、浙江省1154名新任人民监督员先后上岗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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