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日,为进一步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检察院可以指定专人或者设立专门小组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办案工作中,应当加强同残疾人联合会机构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
《意见》加大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各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明确规定:“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同时,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依法从重打击。按照《意见》,检察机关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中,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确有必要的才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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