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1日,河北省涿鹿县检察院作出决定,依法以涉嫌强奸罪对马某批准逮捕。至此,检察机关通过严格把握证据标准、主动引导侦查取证,终于揪出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避免了一起错案发生。
2015年4月6日,涿鹿县公安局提请涿鹿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贺某(男,1999年8月出生)。公安机关认定: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贺某以搞对象为名将被害人张某(女,2001年11月出生)约至县城一家宾馆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双方以同样方式发生几次性关系,最后一次为2014年11月。2015年3月28日,被害人张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经医生确诊为已怀孕20周,其母亲遂到涿鹿县公安局报案。涿鹿县检察院未检科审查后认为,由于该案现有证据中没有对被害人腹中胎儿做DNA鉴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贺某所为不能确定。该院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证据的建议,要求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查找有无其他男友。2015年4月11日,经过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后,一个叫马某的成年男子浮出水面。被害人说2014年8月的一天,马某趁其醉酒与其发生性行为,之后两人在宾馆和马某的家里发生六七次性关系,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11月。
涿鹿县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贺某的决定。同时,在补充侦查提纲中提出“对胎儿做DNA鉴定”等事项。涿鹿县公安局于4月14日将贺某释放。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所产死婴与贺某没有生物学遗传关系。
张家口市检察院、涿鹿县检察院依法介簢案件侦查,引导取证。5月14日夜,专案组将马某抓获。DNA鉴定表明,被害人所产死婴与马某具有生物学遗传关系。6月11日,涿鹿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以涉嫌强奸罪对马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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