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2016年>>201601>>2015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及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2015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

13.北京内蒙古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王本余错案

12

时间:2016-01-08 15:03: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2015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彦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真凶判刑,也为王本余彻底洗清冤屈。王本余错案得以纠正,源于北京、内蒙古两地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 

  1994年12月16日午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居民周建刚(化名)8岁的女儿周小琳(化名)去上学,但直到晚上也没回来。家人四处寻找不见踪影,于是报警。第二天,警方将有作案嫌疑的王本余抓获归案。1995年3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王本余并走访证人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院认为,认定王本余奸淫的证据不足,要求补充技术鉴定;认定王本余犯罪的直接证据没有,且不能排除李彦明的嫌疑,应传讯李彦明查证核实。1996年11月,包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奸淫幼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7年8月7日晚,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前街60号门外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系37岁的女子杨某某。2012年2月13日,该案犯罪嫌疑人李彦明被北京警方抓获。在审讯中,李彦明对杀害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还交代,1994年底在内蒙古包头他和王本余合住的平房里,他杀了一个小女孩。李彦明的交代引起办案机关高度重视。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立即组成调查小组前往内蒙古调查。在对王本余案当年多本卷宗认真仔细研究后,调查组发现,王本余故意杀人案存在疑点。 

  综合全案证据,调查组认为,李彦明为了报复,将周小琳误认为是崔某之女而杀害。王本余案也得到内蒙古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经过两地沟通协调,2013年7月,在内蒙古服刑18年之久的王本余被释放。2013年9月,包头中级法院再审该案。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本余犯故意杀人罪和奸淫幼女罪,直接证据仅有王本余的供述,没有客观证据印证,部分间接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察机关在再审中提交的李彦明供述和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王本余在李彦明告知其杀害周小琳后,仍帮助李彦明抛弃尸体并送李彦明逃离包头,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以包庇罪判处王本余有期徒刑三年(刑罚已执行完毕)。2013年11月,王本余获得国家赔偿150万元。

[责任编辑:杨晓]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