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最高人民法院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最高法采纳了最高检的抗诉意见,原审被告人马乐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马乐案于2014年3月由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深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2014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5年7月8日,该案开庭再审。
最高法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案发时属全国查获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马乐本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鉴于马乐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额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对马乐可予减轻处罚。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当,应予纠正。马乐非法获利数额应为人民币1912万余元,原审认定马乐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1883万余元属计算错误,应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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