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水检民公告〔2020〕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20年5月18日20时许,张应祥、张贤、沈小军三人驾车来到水城县坪寨乡坪寨村陈营组木通河,使用电击方式捕获野生鱼5.89公斤,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张应祥、张贤、沈小军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其破坏鱼类产卵的正常繁殖,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持续性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联系电话:0858-8737031
特此公告。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