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江检诉监民公告〔2020〕18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王仁仙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8月1日、8月13日晚在左江河江州区先锋电站坝下约500米至左江河江州区太平镇驮浪屯沙滩之间河段,驾船使用自制电鱼工具以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其捕捞作业河段位于广西左江佛耳丽蚌自然保护区河段范围内,属于禁渔区河段。王仁仙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非法捕捞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环江东路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邮编:532200。
联系电话:0771-7832851
特此公告。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