隰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隰检民公告〔2021〕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薛宏伟在山西省临汾市隰县龙泉镇古桥东5号院内生产加工绿豆芽时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4-氯苯氧乙酸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隰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357-7321929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