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龙检民公告〔2021〕2号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住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8号荣和山水绿城B1组团16号楼B座10-C号冯东阁非法占用龙州县龙州镇自清村3林班林地、龙州县上龙乡岜那村1、4林班林地、蚬木林场10林班林地用于采石修建龙州至水口高速公路第一标段,所占用的林地为均为公益林,其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广西龙州县龙夏路41号龙州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联系电话: 0771-8850075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