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大检民公告〔2021〕1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中发现如下事实:2020年4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王兵伙同苏明(已判决)等人在清镇市暗流乡暗流河边土坎上盗掘了顾公芳清墓和顾太宜人高氏墓,在顾太宜人高氏墓中盗得一个玉手镯。经鉴定,顾公芳清墓和顾太宜人高氏墓均属于古墓葬,在顾太宜人高氏墓中盗得的玉手镯属于一般文物。
王兵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破坏了古幕葬的完整性,改变了原有的保存环境,不利于墓葬内的文物的继续保存和考古研究,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损毁了文物特有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侵害了社会公众享受历史文化传承的权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贵州省大方县杜鹃大道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李天富
联系电话:0857-5713020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