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赛检民公告〔2021〕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孙志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什窑村水泉沟东荒山采矿。经鉴定,调查区内采掘建筑用碎石(大理岩)矿为23964.79立方米。经内蒙古环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由于非法采矿活动,造成非法采矿区域土壤功能的下降和自然植被的灭失,导致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服务功能的下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孙志刚的非法采矿行为致国家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惠民街39号
联系电话:5277230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