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鄂冶检民公告[2021]1号
本院在履职中发现,2020年11月16日,屈志刚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武汉市东西湖区租赁多处私房作为生产窝点和仓库大量生产假冒的*台、五*液、洋河、毛*苦荞酒、白*边等品牌的假酒并在武汉地区进行销售,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威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714-3166098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