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大检未检部民公告〔2021〕2号
本院在依法对李丹、尚春雨、巩雪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李丹多次向他人提供学生信息5100余条,尚春雨、巩雪多次向他人提供学生信息一万余条,获取学生信息人员用于开展招生业务。李丹、尚春雨、巩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侵犯了众多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公告期满,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的,本院将向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邮寄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
联系电话:0427--8658656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