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丽莲检民公告〔2025〕8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蒋礼先、包海妍等19人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药品(蛋白同化制剂)的行为,影响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蒋礼先、包海妍、牛亚平(在逃)三人合伙成立佛山赤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由蒋礼先(432901********1057)通过勾兑生产类固醇等药品,由张奕(445381********0015)负责原料采购,联系买家,发送物流等,由包海妍(370687********3867)联系买家,包装货物等,将所生产的药品销往国外及国内浙江等省份。
邓成涛(431128********0819)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包海妍处购买美替诺龙庚酸脂、庚酸睾酮、美睾酮等蛋白同化制剂药物销售给下家潘璐斌并从中赚取差价。
潘璐斌(331021********2011)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邓成涛、赵文达(420923********2615)处购买类固醇类药品裸瓶,在台州市安康家园12幢501室房间,由其母亲陈红霞(332627********2065)自行贴标,包装后在微信上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
刘奇(340621********7858)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叶嘉丽(440184********1821)、黄维杰(440682********0613)处购买蛋白同化制剂类药物包装,通过微信联系潘璐斌购进类固醇药物的裸瓶,在宁波市象山县皇城家园1幢1单元201室内,自行贴标、包装后销售给下家任荣锦、邬浩杰等人。
任荣锦(330227********2496)、邬浩杰(330283********6050)、陈郑凯(340822********2617)、潘加李(320882********3219)、程子超(370784********5310)、成金冰(330621********2155)、唐云肖(330481********2634)、周露(500104********2019)、李润博(370202********441X)9人从刘奇处购买类固醇药物对外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8-2209918;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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