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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4)苏02民初234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惠山区长安金文办公用品商行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内容见附件):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违反或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相关主体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联系人:杜凤君(承办法官),0510-82226298;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崇宁路50号);
特此公告。
附:1.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2.调解协议。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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