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
磋商人(检察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乐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刘计谋
身份证号码:430***********6510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刘计谋非法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而且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可能被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威胁,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调查。
磋商人(检察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和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刘计谋于2024年7月24日就刘计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进行了磋商,对以下事实确认无误:
2023年8月至9月间,刘计谋经与他人共谋,从他人处获取包含公民姓名、电话、地址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且未经核实信息来源,后提供给王中银(另案处理),安排并监督王中银根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发出包含有廉价商品及小卡片的快递。至案发,刘计谋接收并提供给王中银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约23万条。其中,马帆云、钱建芳、任光辉等人系在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住所被刘计谋采用上述方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刘计谋被扣押的手机等存储介质上及微信账号中仍存有被害人个人信息数据。
磋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履行公益损害相应民事责任达成一致,形成以下磋商意见:
1.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刘计谋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刘计谋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23万条。
本磋商协议公益损害修复赔偿义务能够即时履行完毕,协议由双方签名盖章后,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或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或依法对磋商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的,磋商协议生效。公益损害人刘计谋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磋商协议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将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磋商人(检察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刘计谋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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