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富池镇王坟路18号,负责人张琦
被告: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富池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富池镇王坟路18号,负责人张琦
案由: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事实: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富池分公司在生产甲硝唑、吡唑酮等药品过程中产生母液废水,由于该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能力不足,将1777吨废水交由赵云云(男,江苏滨海人)处置,赵云云私自将废水运输至滨海县境内肆意倾倒,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为8000190元。经鉴定,上述部分废水属于危险废物。2023年2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以滨检刑附民[2023]4号起诉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被告人赵云云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富池分公司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8000190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与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富池分公司就该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协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富池分公司在2025年8月1日前完成环保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相关项目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达标的基础上实现环保设施改造提升”的要求,资金投入不低于450万元。
二、环保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由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环保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评估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如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富池分公司经评估验收,符合上述第一条约定的要求,则以该项目抵扣450万元生态损害赔偿金;如不符合上述第一条约定的要求,则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富池分公司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以现金支付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符合要求的项目,用于抵扣生态损害赔偿金。
三、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富池分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向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另行支付剩余的3500190元生态损害赔偿金(户名:滨海县财政局;账号:**********************;开户银行: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因本案发生的所有评估费用由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富池分公司承担,包括2024年2月5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出具的专家意见书费用,以及此后第三方评估费用等。
五、本协议签订后,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富池分公司在环境损害地市级以上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六、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富池分公司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如未履行,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可依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各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富池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签字):
2024年8月1日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