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杨公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诉前和解协议
检察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侵权人:刘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42322************,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
侵权人:杨公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72925*************,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2年8月以来,刘建国明知画眉鸟系国家保护动物,仍在无锡市新吴区南星苑、硕放空港中央公园和梁溪区红星桥公园、南禅寺等地向他人收购画眉鸟7只,之后将其中4只出售给他人,剩余3只养在家中。另收受他人赠与画眉鸟1只,次日死亡。2021年8月以来,杨公金明知画眉鸟系国家保护动物,仍在在无锡市梁溪区南禅寺、新吴区南星苑等地向他人收购画眉鸟4只,之后将其中2只出售给他人,剩余2只养在家中。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刘建国、杨公金就损害赔偿达成如下协议:
1.刘建国自愿交付11500元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缴纳至指定的公益账户,该赔偿金直接用于无锡市惠山区辖区内生态环境修复。
2.杨公金自愿共同交付5000元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缴纳至指定的公益账户,该赔偿金直接用于无锡市惠山区辖区内生态环境修复。
3.本诉前和解协议签订后,依法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刘建国、杨公金共同承担。
5.本诉前和解协议公告结束后,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刘建国、杨公金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司法确认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协议共4份,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和两侵权人各一份,江阴市人民法院一份。
检察机关 侵权人:
2024年8月9日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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