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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人民法院
公布文书说明
李荣艳与王新芬名誉权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63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新芬拒不履行道歉义务,李荣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2024)冀063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第一项:被告(反诉原告)王新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抖音平台发布向原告(反诉被告)李荣艳赔礼道歉的相关内容,发布时间持续10日,相关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公布本判决书,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新芬承担。本院将民事判决书发布至正义网进行公布,公布期10日。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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