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
磋商人(检察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乐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廖娜
身份证号码:511381********6981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王雪梅
身份证号码:362429********3422
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易曲露
身份证号码:360902********3425
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号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徐霞
身份证号码:362201********2845
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廖娜、王雪梅、易曲露、徐霞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而且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可能被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威胁,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调查。
磋商人(检察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和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廖娜、王雪梅、易曲露、徐霞于2024年 8月20日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进行了磋商,对以下事实确认无误:
一、2023年3月至4月间,廖娜经张娟招揽至上海市青浦区万达茂1号楼2006办公室担任话务员,从事非法“引流”工作。其间,廖娜使用配发的手机和电话卡,利用张娟从钟庆处获取的公民电话号码名单,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拨打电话,以推荐股票配资等话术诱使对方添加微信,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对方的姓名、微信名、电话号码等信息发送给张娟作为业绩凭证,并按每人份信息30元至50元的价格从张娟等人处获取报酬。
二、2023年6月至7月间,王雪梅、徐霞经钟庆招揽,易曲露经徐霞介绍给钟庆,先后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西路一处民房内担任话务员,从事非法“引流”工作。其间,被告人王雪梅、易曲露、徐霞利用从钟庆处获取的客户电话名单,冒充电商平台客服人员拨打电话,以向客户邮寄免费礼品等话术套取对方的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及最新住址,并将核对后的公民个人信息汇总提供给钟庆获取报酬。
磋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履行公益损害相应民事责任达成一致,形成以下磋商意见:
1.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廖娜、王雪梅、易曲露、徐霞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廖娜、王雪梅、易曲露、徐霞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本磋商协议公益损害修复赔偿义务能够即时履行完毕,协议由双方签名盖章后,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或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或依法对磋商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的,磋商协议生效。公益损害人廖娜、王雪梅、易曲露、徐霞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磋商协议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将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磋商人(检察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 廖娜、王雪梅、易曲露、徐霞
2024 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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