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陈德敏,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66********,汉族,户籍所在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周涛,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8********,汉族,户籍所在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
案由:非法采矿危险作业破坏耕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事实:2024年4月13-15日期间,陈德敏、周涛利用挖土机在开阳县**镇**村**家耕地内将表层土揭开,非法采挖下层铝土矿,造成现场形成了东西走向8-11m,南北宽2-5m,深2-5m的采坑。采坑内掏采现象明显,四周边坡坡面角80-90°,且有多处伞岩,采坑内无任何防洪、排水设施。边坡岩体松软,稳定性差,随处可见悬石、浮石,易发生边坡坍塌,淹溺及高处坠落等事故。经专家对现场勘察,该开采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地质灾害隐患。陈德敏、周涛的行为还破坏了前述土地耕地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4年8月,开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贵州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对案涉被破坏的耕地编制了《复垦方案》,概算复垦费用为3.17万元(含方案编制费用2万元)。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与陈德敏、周涛就其非法采矿危险作业破坏耕地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协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陈德敏、周涛在2025年1月31日前按照贵州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复垦方案》完成案涉耕地的复垦和安全隐患消除。如陈德敏、周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前述复垦义务,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第三人代为履行,复垦费用1.17万元由陈德敏、周涛承担。
二、因本案发生的复垦方案编制费用2万元由陈德敏、周涛承担。陈德敏、周涛应在2025年1月31日前支付给方案编制委托单位开阳县自然资源局或其指定的账户。
三、陈德敏、周涛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相应义务,如未履行,检察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各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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