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
磋商人(检察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乐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孟奎
身份证号码:340121************
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孟奎从高杰、徐杨等人处低价进购假冒“芝华士”、“黑牌”等知名品牌洋酒后加价在其担任经理的京代国际商务会所内销售给其他不特定众多消费者,使得假冒注册商标且食品安全无法保证的商品流通于市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已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调查。
磋商人(检察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和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孟奎于2024年10月15日就孟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的民事公益损害部分进行了磋商,对以下事实确认无误:
2021年至2023年,孟奎为非法牟利,在担任京代国际商务会所经理期间,明知高杰、徐杨(另案处理)销售给其的马爹利、轩尼诗等品牌洋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低价进购后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的京代国际商务会所内加价销售给客户。2023年9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对京代国际商务会所进行搜查时,查获并扣押假冒“MARTELL”、“CHIVAS”等多个商标的洋酒共92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被告人孟奎通过京代国际商务会所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14万余元,待销售金额为12万余元。
磋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履行公益损害相应民事责任达成一致,形成以下磋商意见:
1.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孟奎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孟奎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今后不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查验义务。
本磋商协议公益损害修复赔偿义务能够即时履行完毕,协议由双方签名盖章后,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或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或依法对磋商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的,磋商协议生效。公益损害人孟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磋商协议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将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损害人:孟奎
签约时间: 2024年10月15日
签约地点: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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