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
磋商人(检察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乐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张晨巍
身份证号码:310110************
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张晨巍将假冒“芝华士”、“黑牌”等知名品牌洋酒转卖给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并随后销售给其他不特定众多消费者,使得假冒注册商标且食品安全无法保证的商品流通于市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已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调查。
磋商人(检察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和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张晨巍于2024年10月14日就张晨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的民事公益损害部分进行了磋商,对以下事实确认无误:
2021年至2023年,张晨巍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徐杨(另案处理)对外销售的洋酒系假冒芝华士、黑牌等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低价进购后再加价转卖给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的兰切尔会所和位于浦东新区韵浦路的星尚8号KTV。经审计,张晨巍向上述会所和KTV共计销售94万余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张晨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磋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履行公益损害相应民事责任达成一致,形成以下磋商意见:
1.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张晨巍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磋商人(公益损害人)张晨巍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今后不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查验义务。
本磋商协议公益损害修复赔偿义务能够即时履行完毕,协议由双方签名盖章后,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或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或依法对磋商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的,磋商协议生效。公益损害人张晨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磋商协议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将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损害人:张晨巍
签约时间:2024年10月14日
签约地点: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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