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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高明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一案和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4-11-18 16:53:04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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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高明辉,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70537699L,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3幢3楼。

高明辉交通肇事致麋鹿死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现当事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当事人对其交通肇事致麋鹿死亡行为承担生态资源补偿费用共计60000元,上述款项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当事人自愿承担本案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和解协议公告所需费用400元。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三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高明辉

2024年11月18日


[责任编辑:李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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