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关于孙丽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加处罚款决定书的公告
孙丽艳: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通过正义网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9,900.00),要求你于2024年12月9日前联系本机关缴纳罚款。经催告,你截至2025年1月13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处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9,900.0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加处罚款决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加处罚款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1号503室
邮政编码:116200
联系人:蔡万景、吴波 电话:0411-83119789
大连市普兰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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