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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卫健委关于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催告书的公告

时间:2023-10-23 09:18: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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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 告 书

灵卫催告〔20232

  潘永礼(身份证号码:3422241952****1836)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3210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卫医罚【2022】47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拾伍万元、加处罚拾伍万元缴至灵璧县财政局非税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1312050029022152869,地址:灵璧县建设中路278号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地址:灵璧县灵城凤山北路243号,灵璧县卫生监督所办公楼二楼203室)领取灵卫催告〔20232号《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内到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557-2359553

  特此公告。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020

[责任编辑:孙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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