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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 告 书
灵卫医催告〔2023〕2号
潘永礼(身份证号码:3422241952****1836)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3年2月10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卫医罚【2022】47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拾伍万元、加处罚拾伍万元缴至灵璧县财政局非税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1312050029022152869,地址:灵璧县建设中路278号。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地址:灵璧县灵城凤山北路243号,灵璧县卫生监督所办公楼二楼203室)领取灵卫医催告〔2023〕2号《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内到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557-2359553
特此公告。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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