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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普兰店区关于孙丽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孙丽艳:
本行政机关依据《关于大连兴全木业有限公司“3.9”一般粉尘爆炸事故申请结案的批复》(普政发[2024]88号),对你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你处人民币玖仟玖佰元(?99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告知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于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1号503室
邮政编码:116200
联系人:蔡万景、吴波 电话:0411-83119789
大连市普兰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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