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范李波等6人涉嫌诈骗案、吴某涉嫌诈骗案、张唐、林小东等4人涉嫌诈骗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公告
2024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周强(公民身份号码:******19940114****)、范李波等6人涉嫌诈骗案、吴某涉嫌诈骗案、张唐、林小东等4人涉嫌诈骗案,由西安铁路公安局安康铁路公安处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2024年5月初,犯罪嫌疑人程渝、杨忠林、吴某为非法牟利,经商议后组建套取现金“车队”,犯罪嫌疑人范李波介绍三人结识犯罪嫌疑人周强。经范李波担保,三人合资向周强交纳600U虚拟币(价值约45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后,程渝、杨忠林、吴某开始在犯罪嫌疑人周强的指挥下,前往四川省各地市的茶楼为诈骗团伙套取诈骗资金。为便于作案,2024年5月28日至6月8日,犯罪嫌疑人周强、程渝、杨忠林、吴某又先后纠集犯罪嫌疑人潘家凤、张超、孙传龙加入该犯罪团伙。作案期间,犯罪嫌疑人程渝、杨忠林以打牌需换取现金为由与茶楼老板沟通换现事宜;在确定茶楼可以兑换现金数额后,程渝、吴某、潘家凤、张超、孙传龙负责使用个人支付宝扫码测试茶楼商户收款码能否接收大额资金转入;测试通过后,为获取茶楼工作人员信任,程渝等人在茶楼开设包间假装“打牌”,程渝或杨忠林将商户收款码拍照发送至周强处,周强又转发给诈骗团伙;诈骗团伙诱骗被害人将资金扫码支付转入到茶楼商户收款账户,支付成功后,向周强转发被害人付款截图;周强再将付款截图转发给程渝或杨忠林;程渝或杨忠林持被害人付款截图向茶楼套取现金。2024年6月6日至6月8日,范李波接替周强,带领犯罪嫌疑人程渝、杨忠林、张超、潘家凤以同种方式继续作案。
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周强带领该犯罪团伙作案期间,程渝、杨忠林等人组成的套现“车队”每日抽取套现总额的15%作为报酬,由程渝、杨忠林向孙传龙、吴某各支付300元现金作为工资,剩余资金由程渝、杨忠林、张超平分;其余85%套现资金由程渝、杨忠林联系U商兑换成U币,向周强提供的接收地址回U或按照周强要求直接将套现资金放在指定地点;2024年6月6日至6月8日,犯罪嫌疑人范李波带领该犯罪团伙作案期间,程渝、杨忠林等人组成的套现“车队”每日抽取套现总额的18%作为报酬,由程渝、杨忠林、张超平分,剩余82%套现资金由程渝、杨忠林、张超交付至范李波处,范李波扣除应有分成后,剩余现金以购买U币的方式向诈骗团伙提供的地址回U。
2024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谢人刚(未到案)要求犯罪嫌疑人张唐召集人手组建“车队”前往茶楼为“盘口”套取现金,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7月12日,张唐以每日300-400元不等的酬金,先后纠集吴某、曹强(未到案)、林小东、黄纯清、文庭富、邓鑫(未到案)、杨强(未到案)等人组建“车队”前往四川省宜宾、资阳、遂宁、成都、南充、泸州,贵州省赤水市,重庆市的多家茶楼套取诈骗资金。作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与犯罪嫌疑人张唐每日提前规划好套现地点、路径、参与人员,由吴某充当“车头”带领其它犯罪嫌疑人前往茶楼以打牌需换现金为借口,与茶楼工作人员沟通换现事宜并使用其本人支付宝扫码测试茶楼收款码能否转入大额资金,测试通过后,吴某拍摄茶楼收款码照片转发给张唐,并带领其余犯罪嫌疑人在茶楼内开设包间假装“打牌”,张唐将收款码转发至谢仁刚,由谢仁刚提供给诈骗团伙或直接将收款码发送至名为“汇旺c86973群供付供押3851U”的“telegram”,聊天群内(群内有谢仁刚、张唐、诈骗分子“航K”),待诈骗分子诱骗被害人将资金转入该茶楼收款账户后,吴某持诈骗团伙提供的被害人付款截图在茶楼套取诈骗资金。当日套现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抽取“车队”分成后,将剩余资金交付至张唐处,张唐抽取分成后再转交给谢仁刚。
犯罪嫌疑人周强涉嫌诈骗131048元,犯罪嫌疑人范李波涉嫌诈骗29162元,犯罪嫌疑人程渝、杨忠林涉嫌诈骗160210元,犯罪嫌疑人张超、潘家凤涉嫌诈骗111711元。
犯罪嫌疑人张唐涉嫌诈骗案件39起,诈骗金额达310243元,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林小东涉嫌诈骗案件25起,诈骗金额达181795元,数额巨大;文庭富犯涉嫌诈骗案件11起,诈骗金额达82400元,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黄纯清涉嫌诈骗案件13起,诈骗金额达92297元,数额巨大。
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诈骗案件46起,诈骗金额达375292元,数额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三案涉及被害人众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具体内容见附件)。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邮寄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80号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邮政编码:725000。
上述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0915-2222748。本公告有效期截止本院审查起诉期限完毕作出决定之日。
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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