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刘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02711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刘军明知系禁渔期内仍通过使用网墩子捕捞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对外销售,涉案金额为10000元。
依据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直接损害评估主要是评估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价值。其他渔获物的价值,应当根据销售金额进行认定;无销售金额、销售金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售金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认定,仍无法认定的,由渔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或者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认证并出具报告。《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渔业资源损失的赔偿,按照渔业生物致死量的零点五到三倍计算。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利用禁用渔具作业,在禁渔期利用涨潮落潮捕得渔获物,损害了渔业资源,但因为系滩涂捕捞,捕捞的渔获物较少,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较小。针对本案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按照渔业生物资源致死量的1.5倍计算。非法捕捞损害价值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之和,即非法捕捞损害价值=涉案种类销售金额+涉案种类销售金额×1.5(1+1×1.5=2.5万元)。
本案侵害程度较轻、损害数额较小,当事人刘军申请以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当事人刘军自行按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接受监督,若未进行有效生态修复,继续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
二、当事人刘军支付专家费及正义网诉前和解协议公告费。
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两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 当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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