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某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惩罚性赔偿金发放的
公告
针对陈某雄在售卖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案,经洪湖市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缴纳三倍惩罚性赔偿金83166元,已实际执行10000元,现正式启动赔偿金申报领取程序,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陈某雄为了牟利,在无销售保健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自2021年1月至2023年10月多次进购无检验合格标识的“德国黑金刚”、“金枪不倒”、“德国小钢炮”、“勃龙伟哥”、“肾黄金”、“肾宝片”、“黄金玛卡”、“虫草鹿鞭丸”等品种的性保健品,后向洪湖市瞿家湾、沙口镇等地的临街药店加价销售共2500余盒,销售额共计27722元。经鉴定,陈某雄销售的保健品中均检出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属于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申领主体
2021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凡在瞿家湾同健堂大药房、沙口仁鑫堂大药房购买过无检验合格标识的性保健药品的消费者,持上述期限内的消费凭证提出申请。
三、申报途径
消费者持合法消费凭证、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到洪湖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申报审核登记。
四、申报期限
自本轮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年或者已缴纳的赔偿金支付完毕的,将终止赔偿金的支付。消费者需在此期限内完成申报,过期未申报视为放弃权利。
五、赔付原则和标准
按照消费者购买上述商品支付价款的三倍赔偿。如累计申请金额超过赔偿金总额,将按比例进行支付。
以上赔付标志仅作参考,如有特殊情况,将视具体情况修改。
六、法律责任
消费者需对申报凭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咨询电话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0716-2218836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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