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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保障妇女权益,为残疾人维权保驾护航

时间:2023-07-21 14:25:00  作者:程秀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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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残疾人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应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因配偶侵害残疾人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但残疾人缺乏起诉维权能力的,检察机关可依申请支持其起诉维权。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亦可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做实做深矛盾化解工作,既消除对立,又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2019年4月16日,林某甲在明知余某甲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与其登记结婚。婚后,林某甲认为余某甲疾病无法治愈,对其未尽必要的扶养义务。2019年12月14日余某甲为林某甲生育一女,但在余某甲怀孕期间至婚生女出生后六个月期间,林某甲对余某甲不管不顾,亦未支付余某甲住院、生育女儿、女儿成长所需的所有费用,都由余某甲的父亲余某乙负责支付。在余某甲与林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甲作为配偶和父亲,未尽到扶养义务与抚养职责,导致余某甲再次住院接受精神疾病治疗。后经余某甲家属多次敦促,林某甲对妻女仍是不闻不问。

  2022年7月1日,余某甲向永泰县检察院提交支持起诉申请书,请求支持其向相关单位起诉离婚、林某甲应给付一定经济帮助费的诉求。在了解到余某甲系精神病妇女患者后,永泰县检察院为其联系了永泰县法律援助中心,并由该中心为余某甲指派了援助律师。

  2022年12月5日,永泰县检察院认为余某甲向相关单位提请离婚诉请于法有据,遂向相关单位发出支持起诉书,请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依法判决。相关单位受理该案后,永泰县检察院主动就化解矛盾纠纷与法院进行沟通,配合开展调解工作。2023年2月15日,相关单位经开庭审理后双方表示接受调解,并于同月24日签署调解协议,目前余某甲与林某甲已离婚,林某甲向余某甲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费5万元。

  夫妻扶养义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生活、精神上相互帮助、相互照顾、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尤其是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配偶,更应主动扶助对方、扶养对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当事人的合法婚姻权益,由于存在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残疾人的婚姻权利更应该受到重视。关爱残疾人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司法应发挥关爱残疾人扶残助残的引领作用,秉持鲜明的是非观,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高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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