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在家中无聊玩手机时,偶然间刷到用捕猎夹捕野生动物的视频。于是,朱某某通过网上购物平台陆续购买了55个捕猎夹、53个报警器等工具并放置在永泰县山场中进行捕猎,期间先后捕获2只野猪。朱某某美滋滋地将野猪带回家宰杀食用。案发后,鉴于朱某某认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朱某某被取保候审。
然而,朱某某并未从中吸取教训,在取保候审期间其在山上干活时发现自己还遗留了2套捕猎夹并未上缴公安机关,于是又偷偷将捕猎夹放在山中……
朱某某心想:只要我小心些,肯定不会再被公安抓到。但当朱某某再次捕到野猪准备运回家食用时,附近村民见其行迹鬼祟,将其拦下询问,心中有鬼的朱某某慌忙将作案工具扔到一旁的水沟内试图逃跑,被当场抓获。
由于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春节前夕朱某某被抓进了看守所。失去自由的朱某某这次慌了,隔着森冷铁窗,面对检察官的谆谆教诲,悔恨相交。为了弥补自己过错,朱某某承诺自愿承担义务护林员工作,以劳代偿弥补生态损失,并委托自己的亲属代其购买鱼苗,在永泰县大樟溪河段放流,实施替代修复。
日前,案件已审结移送起诉,经开庭审理,2024年3月13日永泰县法院采纳永泰县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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