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泰县检察院在办理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发现侦查机关遗漏查证一个犯罪嫌疑人用于网络诈骗支付结算的银行账户,发函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查证和冻结后,侦查机关补充冻结了该账户余额25万元,10名被诈骗的人员挽回损失。
于某某明知他人可能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开设了两张卡并且绑定的手机,以人民币500元借给他人转账使用。于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入75万余元、转出62万余元,目前余额12万余元;于某某成都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从其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入45万余元、转回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万元,目前余额253300元。期间,于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入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郑某某等11人共计32万余元。
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在河南省襄城县姜庄乡汪店村等候民警到来。同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向郑某某退还2.9万余元,并取得谅解。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发现侦查机关遗漏查证一个犯罪嫌疑人用于网络诈骗支付结算的银行账户,发函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查证和冻结后,侦查机关补充冻结了该账户余额253300元,10名被诈骗的人员挽回损失。
近日,永泰县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冻结在案的款项人民币38万余元,由冻结机关永泰县公安局按比例发还被诈骗的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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