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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 有望享税收优惠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稿明确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按照相关内容,电影摄制业务的准入门槛将明显降低,国家还将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另外,该意见稿还对电影市场各个环节的经营秩序做出了规范,偷漏瞒报票房、放映超时广告等当前引起争议的问题,将有望被依法禁止。
企业拍电影 门槛将降低
按照《征求意见稿》,电影摄制的市场准入门槛得以降低。此前,从事电影拍摄业务的企业需要“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而在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社会资本投资电影摄制等业务不再设限,同时还减少了企业摄制电影的行政审批。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企业将电影剧本或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经审查后,即可拍摄电影;完成两部以上依法公映的电影,该企业可向广电部门申领《电影摄制许可证》。企业取证后拍摄电影,只需将电影剧本或其梗概进行备案。另外,《征求意见稿》要求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公开,以避免出现重复投资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从事创作国产电影剧本,摄制、发行、放映国产电影,国产电影境外宣传推广等活动的企业,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看电影纳入义务教育计划
公益性质的电影放映服务,也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得以体现。该意见稿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应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向企业购买服务,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该意见稿中提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针对这一部分人群,《征求意见稿》中还表示,鼓励电影企业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其观看电影提供便利;为此,政府部门可以对企业发放奖励性补贴。
放映时间播广告可罚20万元
冗长的电影贴片广告曾多次引发观众的不满,在《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对此进行了限制。意见稿中规定,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电影院,主管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近两年,瞒报、虚报票房数据的事件屡屡发生,这种行为在业界被称为“偷票房”;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这种做法也明确下了禁令。根据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电影内容不得传授犯罪方法
与2002年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相比,对于禁止在电影中出现的内容,《征求意见稿》从原有的10项充实、增加到13项。新增的禁止内容包括: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宣扬吸毒,渲染恐怖;传授犯罪方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
对于近年来争论较多的“电影分级制”,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并未涉及。但是意见稿中提到,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心理不适的,应当在观众购买电影票时予以提示。
(责编: 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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