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频发,不法分子打着“网络兼职”的幌子,引诱他人将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或支付宝账户提供给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使用,换取所谓的“网络兼职”报酬。一些年轻人为了蝇头小利便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这看似是快速赚钱的“好机会”,却最终为自己引来牢狱之灾。近日,由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陈某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陈某明知向他人出借银行卡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在“网络兼职”利益的诱惑下,依然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电信网络犯罪团伙,为电信网络犯罪转移赃款、支付结算资金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黄某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15万元,涉及3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4万元;被告人陈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涉及8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23.6万元。
承办检察官提示:银行卡、电话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备的作案工具,“两卡”泛滥是电信诈骗案件高发的重要根源。《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广大市民不要贪图小利相信所谓的“网络兼职”,向他人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或支付宝账户,一旦涉及违法犯罪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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