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的干警在日常为人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发现有较多群众对工伤事故的处理认识存在较大误区,导致未能获得自己应得的赔偿。
其中较普遍、影响较大的两个误区是:误以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与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险不能共同获赔。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一些单位因为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仅购买商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故仅为工伤职工开展商业保险的索赔流程。而很多群众较为淳朴善良,同时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因单位对其工伤也有积极处理的表现,同时误以为未缴纳工伤保险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未进行工伤流程。实际上,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商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额外购买的福利性保险,与工伤保险并行不悖,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即可。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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