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被申请人李某因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经司法鉴定其案发行为的发生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明显受损,被司法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经灵宝市检察院申请,灵宝市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予以强制医疗。
2019年10月,被申请人王某因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经司法鉴定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无刑事责任能力。经灵宝市检察院申请,法院于2020年7月31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予以强制医疗。
灵宝市检察院在对强制医疗机构某镇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李某接受治疗已有四年,王某接受治疗也有三年,该卫生院未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对二人进行评估,检察机关依法要求卫生院出具诊断评估手册。
在灵宝市检察院的监督下,镇卫生院按照《强制医疗诊断评估办法》分别对李某、王某的精神障碍治疗效果、危险行为、危险性认知、社会支持等方面进行诊断评估,最终诊断评估小组对李某、王某的评估意见为:同意该患者解除强制医疗。
随后,灵宝市检察院依法对这两起强制医疗解除案件进行全程监督:一是查阅强制医疗机构解除强制医疗的法律文书和治疗病历;二是深入镇卫生院,以上门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与被申请人的家属进行沟通,与主治医师、护理人员交谈,以此来了解被强制医疗人员基本生活情况、精神表现及近期治疗效果;三是与被申请人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生活情况及思想状态;四是出庭对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如何行使监护权和后续治疗措施发表意见。
“由于被强制医疗的人的精神疾病状态存在不确定性,强制医疗机构依据治疗效果和社会危险性诊断评估来申请解除虽然是相对客观、可靠的,但也承担着很大的压力和风险。如果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出院后再发病又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出现严重后果,可能涉及追责问题,因此强制医疗机构一般较少主动提出申请,那么被强制医疗对象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两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对解除强制医疗案件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最终,法院决定解除被申请人李某、王某的强制医疗,并责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严加看管并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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