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贵州省盘州市检察院借助自主研发的“涉住房公积金违法终本执行民事监督”模型,及时发现监督线索。
近年来,贵州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优化监督方式,拓展监督途径,坚持问题导向,通过采取做实跟进监督、加强研究分析、借助科技力量等措施,加强与法院执行部门的良性沟通,切实提升民事执行监督的工作质效,促进提升法院执行活动的规范化水平。
一是注重跟踪问效。对1325件制发检察建议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积极跟进,关注检察建议采纳情况、违法行为纠正与否、当事人权益保护等后续进展,开展调查核实1210件,确保检察建议有效落实;对争议较大、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依法组织召开公开听证49件,推动27件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并对听证后达成的和解协议落实情况进行密切跟踪,督促协议内容尽快履行到位;对于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和书面回复的252件案件进行回访,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于检察建议处理结果存在异议的14件案件,加强沟通协调,并与省高级法院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与法律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更好保障执行活动的开展。
二是紧盯“症结”提升监督精准性。针对已结执行案件中存在拖延立案、违法送达但结果公正,未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制发《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13份,督促法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针对虚假诉讼等导致执行依据被撤销需要进行监督的案件,向法院提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93件,促进系统化解决同类问题,提升民事执行检察建议的精准性。在类案分析的基础上,会同法院开展座谈、调研200余次,交换对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执行依据不合法、执行强制措施不适当等问题的认识,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增强法院执行部门对检察建议的认同感和接受度,实现检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是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并重。制定《全省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发现线索工作指引(试行)》,引导全省三级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中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在对事监督方面,通过对民事执行活动中分配执行款物时是否公正、怠于执行是否影响执行效率等具体事项进行监督;在对人监督方面,注重对执行人员的行为监督与责任追究并举,既监督执行人员的履职情况,又监督执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11条,其中,职务犯罪线索2条,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四是强化大数据赋能。积极运用大数据开展类案监督工作,通过对模型的研发应用,针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等执行实施活动和大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所暴露出的消极执行等问题进行监督,促进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研发“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涉住房公积金违法终本执行民事监督”等涉及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12个,发现线索631条,成案142件。例如,在盘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陆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对张某的公积金账户进行查询,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该院通过“涉住房公积金违法终本执行民事监督”模型发现张某公积金账户上有13万余元公积金可供执行,遂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法院执行到位。
(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