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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的"罪与罚":公众为何如此关注她的命运

时间:2012-02-29 09:46:00  作者:杨涛  新闻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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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为舆论和媒体关注的“浙江东阳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有了新进展。2月14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毒品犯罪的例行发布会上,最高法首次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了回应。最高法称,已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将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众所周知,吴英是因为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的。那么,吴英案到底存在什么蹊跷,令如此之多经济界人士、法律界人士甚至是普通民众关注于她的命运,这个案件到底怎么了?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来看,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有占有他人集资款或物的故意,其与他人签订集资合同并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为一种诈骗的手段;而且,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使用欺骗的方法,使人上当,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法院认为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但是,根据辩护律师的说法,吴英并没有采取欺骗的手段来集资,她用集资来的钱开办了大量的公司,投资于实业,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最后无法偿还债务,是因为企业面铺得太大,资金链条出现问题,甚至连借钱给吴英的人徐玉兰、林卫平均否认被吴英诈骗。因此,我认为,最高法的复核中,应当重点查清吴英在借款时到底有无诈骗的故意,是否因为做生意失败而导致无法偿还借款,还是借款当时就无偿还能力,将借款而来的钱用于挥霍。不能因为发生借款无法偿还的结果,就倒推她当时就有诈骗的故意。 

  如果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那么,她也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个罪名核心点在于,要通过向社会上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吸收资金。但这个罪名也存在争议,理由就是吴英只是向特定的11个人借款,而这11个集资对象中,有两名还是她的合作伙伴。这里,重点要查明,这11个人最否属于“不特定对象”,而且,吴英有无在这11个人向其他人吸收资金过程中起到作用,从而来确定她是否向“不特定对象”集资,进而判断她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本身就引起许多学界非议。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提就预设了普通公民不能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前提,也预设了存款、贷款这些业务只能由国家批准的银行来进行,这就是国家垄断金融市场的体现,而这种金融垄断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利。当然,这一罪名的争议应当在立法和修法时讨论,有待于立法机关来修正,而司法只能根据现行的法律进行判决。 

  吴英案还引起重大争议的是,对吴英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公正的问题。2008年6月3日,吴英案尚在审理阶段,对她的30辆机动车的拍卖公告就已经贴上了《东阳日报》。不仅如此,拍卖还是采取10辆车一组的打包方式,普通人根本无缘问津,而且,这批原本总价2000万左右(吴英自述,含上牌和交税费用,一审认定为1500万-1600万)、使用时间最长不到一年的新车,最终以390万成交。此外,吴英用5000万装修的本色概念酒店,试营业不过才2个月,最后以450万成交;起码均价6500元每平米的住宅,在官方鉴定之下只有3800元每平米,一个原价30万的全新自动洗车机,被认定只值7万。如果根据一审判决书,吴英及本色集团的总资产,“经鉴定为总资产价值1.7164亿”,根本无力偿还法院认定的3.8亿巨债。但吴英的父亲认为,光把这些房子卖了就可以还掉。 

  很明显,这样的诡异处置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规定,“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只有“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而有关部门对吴英这些财产的拍卖根本没有得到终审判决生效就已经进行,有关部门置法律规定于不顾,而且使用超出寻常的拍卖方式,拍卖价钱又低,令人叹为观止。因此,最高法在对吴英案进行复核时,须对这些财产程序处理不公问高度关注,应当重新鉴定这些财产的价值,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对吴英的量刑乃至定罪。 

  对于吴英案,认为她罪不至死的还有一个争议问题,吴英举报官员是否属于立功的问题,因为如果认定她立功,就可以对她从轻处罚,进而可以不判处死刑。吴英在一审结束后曾连写控诉材料,检举了湖北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此三人都已分别获刑。由此引发坊间传闻,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但是,浙江高院却认为:“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实的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我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不管吴英是否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只要她在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情形下进行了举报,都可以算她立功。我认为,最高法在复核时,应当对这一情节重复考量。 

  吴英案引发争议还很多,比如“经济犯罪应不应当判处死刑”等,但许多争议恐怕还是在立法和社会观念层面上的争议,这些争议有益推动立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但对于改善吴英的境地帮助并不大。但是,我认为,最高法院还是应当密切关注舆情,特别是对可能无罪、罪轻的情节进行斟酌,给公众一个公正的交待。(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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